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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加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的通告
    时间:2020-02-28来源:交通运输局 点击: 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朝阳市将实施“外防输入”策略作为防控重点,现就加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要求通告如下:

     

    一、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工作。对朝阳市辖区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公司)派驻“疫情防控专员”,指导企业(公司)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二、对朝阳市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

     

    1.凡是赴辽宁省以外从事运输业务时,必须将车辆运行线路、时间和人员及货物信息向车籍所在地运输管理所备案。

     

    2.各县(市)区运输管理所采取智能监控系统对赴辽宁省以外的运输车辆进行全程监控。对途经湖北、武汉等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地区及高风险地区返回朝阳市的车辆运行线路、时间、司乘人员和货物信息进行登记,及时报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防指挥部。由各县(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责成有关行政机构和单位,采取包括隔离在内的防控措施。

     

    3.对不履行报备程序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公司)及人员,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各县(市)区相关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涉事企业(公司)及人员予以处罚。

     

    三、对进入朝阳市域内的辽宁省籍以外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

     

    1.全市所有货物收发企业(公司)要对辽宁省以外来朝阳市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运行线路、时间、司乘人员和货物信息进行登记,对司乘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向企业(公司)所在地运输管理所报备。各县(市)区运输管理所,要将途经湖北、武汉等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地区及高风险地区的报备信息及时报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由各县(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责成有关行政机构和单位,采取对应的防控措施。

     

    2.全市所有货物收发企业(公司)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瞒报漏报谎报信息的,由企业(公司)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关于做好朝阳市生产经营企业开复工及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朝新疫防指〔202016号)有关规定,责令涉事企业(公司)停业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涉事企业(公司)及人员责任。

     

    四、市、县(市)区邮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责任,指导邮政、快递企业做好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工作。全市邮政、快递企业要对来自或途经湖北、武汉等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地区及高风险地区的邮件,进行全面排查和消杀处理。

     

    五、市交通运输局将派出若干工作组,分别深入各县(市)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指导开展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工作,并对各县(市)区落实本通告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通报。

     

    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信息24小时报备电话:

     

    朝阳市运输管理处:0421-2998686

     

    北票市运输管理所:0421-5876188

     

    凌源市运输管理所:0421-6824545

     

    朝阳县运输管理所:0421-8996879

     

    建平县运输管理所:0421-7813164

     

    喀左县运输管理所:0421-4822313

     

    双塔区运输管理所:0421-2858850

     

    龙城区运输管理所:0421-7227203

     

    朝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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