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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朝交发 [2022] 88号朝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公路工程建设养护领域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11-14来源: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朝阳市公路管理处,凌绥高速指挥部: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养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遏制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决定,开展全市公路工程建设养护领域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的

     

    聚焦公路工程建设养护领域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虚假招标投标、围标串标、出借资质等招标投标突出问题,开展整治工作,推动构建长效常治的体制机制,营造良好的公路建设养护市场秩序,推进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公路建设养护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范围

     

    整治工作涵盖本年度开工实施的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项目,涉及公路建设养护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有关管理机构和人员。

     

    三、整治依据

     

    (一)《招标投标法》;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四)《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五)《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措施》;

     

    (六)《关于促进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管理 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措施的通知》(辽交公水规〔2020〕10号);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招投标管理的意见》(辽交公水〔2021〕365号);

     

    (八)《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辽发改法规〔2022〕374号)。

     

    四、整治内容

     

    (一)招标人方面

     

    1.设置与业务需求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业绩条件。

     

    2.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3.设置“萝卜招标”条件,招标明显缺乏竞争性。

     

    4.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变为谈判或者直接发包等非招标方式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规避招标,或者依法应招标未招标。

     

    5.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搞虚假招标。

     

    6.未履行保密、公平原则,与投标人串通影响招标结果。

     

    7.未认真履行或不履行告知承诺制度。

     

    8.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和方式,针对投标保证金缴纳设置明显不合理或非必要条件。

     

    (二)投标人方面

     

    9.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10.借用、挂靠其他单位的方式进行投标。

     

    1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串通投标。

     

    12.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对招标有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财务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14.违法获取投标人信息,以暴力、劝退等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

     

    15.违法进行质疑、投诉或不匹配监督检查,故意扰乱招标投标市场。

     

    (三)招标代理机构方面

     

    16.未实体化经营,缺乏内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执业行为不规范。

     

    17.违反合同约定范围代理,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开展招标活动。

     

    18.安排非本单位正式人员参与招标代理工作。

     

    19.招标文件内容前后矛盾、编制不规范、招标项目档案留存不全。

     

    20.违背市场竞争的基本准则,压低代理费,恶意竞争或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2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

     

    22.未认真履行或不履行告知承诺制度。

     

    23.充当围标串标操盘手。

     

    (四)评标专家方面

     

    24.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5.私下接触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

     

    26.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客观、公正评审。

     

    27.对存在偏差的文件或应当否决文件进行消极处理。

     

    28.违规索取高额评标报酬。

     

    29.充当围标串标掮客、主动寻租获取非法利益。

     

    30.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或私自泄露评标情况、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

     

    (五)行政监督部门方面

     

    38.对招标文件中“量身定做”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规情况视而不见,对应当发现问题而未发现、发现问题没有认真处理,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等监管缺位。

     

    39.招标人与监管部门为同一主体、管办不分,各类监管信息未实现共享、失信联合惩戒不到位。

     

    40.违规设置前置审批事项、违法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四、工作安排

     

    (一)建设单位自查整改

     

    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的整治范围和内容进行自我排查,建立排查结果台账,对照台账逐项深入调查,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

     

    (二)相关部门检查复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切实落实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对确实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整治,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进行惩处,并依据《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记入相关单位信用台账。

     

    朝阳市公路管理处,凌绥高速指挥部要分别组织本年度各县(市)区开工实施的普通国省道、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项目、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核查各县(市)区自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重大问题和重大疑点进行复查和延伸检查,如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市局政策法规科。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朝阳市公路管理处,凌绥高速指挥部要将检查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加盖单位公章,于2022年12月8日前报局政策法规科,邮箱:zcfgk2622858@163.com。

     

    (三)市局重点抽查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各单位检查整改报告,选择部分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建设养护项目及部分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实地督查,督导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单位深入开展整治工作,建立长效机制。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完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突出政策指导,强化过程管理,建立责任落实和追究机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二)依法纠正查处。各单位要紧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异议答复等关键环节,通过现场巡查、档案抽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确保检查有力度、见深度、出实效。要准确认定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虚假招标、围标串标、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开展信用惩戒,直至清出市场。

     

    (三)扩大监督渠道。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在信用信息平台或新闻媒体上及时曝光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和涉案单位、人员。

     

    (四)建立长效机制。要把监督检查、问题整治、完善制度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既要注重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要注重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重点清理整合招标投标制度规则,落实工程项目信息公开,加强招标投标活动日常监管,积极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推动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养护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从业单位和人员市场行为。

     

    各单位请确定一名具体负责人员,11月17日前将负责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市局政策法规科,请负责人员加入微信群。

     

    联系人:孙永            电话:2631321

     

    联系邮箱:zcfgk2622858@163.com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1月14日

     

    朝阳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

     微信截图_20230119120058.jpg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措施和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吹哨人”作用,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打击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促进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的受理、核查、督办、移送、反馈、奖励等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交通运输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