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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朝交发 [2022] 90号关于印发《朝阳市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2-11-17来源: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朝阳市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朝阳市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1月17日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部门财务收支行为,确保资产安全有效使用,保障本部门财务会计管理的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科学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原则。

     

    (二)按照财务收支预算安排经费原则。

     

    (三)执行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编制财务年度预决算,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项资金,为本部门各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提供财务保障。

     

    (二)对本部门各单位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录入会计凭证,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如实反映本部门各单位财务状况。

     

    (三)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立卷、归档工作,保证会计档案真实、完整,严防毁损和泄密。

     

    (四)负责部门内各类人员的工资发放,公积金、社会保障缴费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本部门预算资金由成品油转移支付和市财力保障两部分组成。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由局财务科审核汇总后按照资金来源分别报省交通运输厅和市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非税收入等。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包括政府采购预算)。

     

    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第五条  收入中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要专款专用,避免相互挤占、挪用。非税收入的收取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各单位依据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年度预算,纳入各单位的收入预算,实行统一的预算管理。

     

    第六条  基本支出预算和定额类项目支出预算,由各单位财务科综合相关科室提供的基础数据、财政定额定量标准及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编制,报局财务审计科审核汇总后报相关单位审核、报批。非定额类项目支出预算,由相关科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项目预算申请,经申请科室的主管领导审核,本单位党组会审议批准,按规定时间报局财务科,局财务审计科汇总审核后,提交局党组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七条  支出管理

     

    (一)支出审批管理:在年度预算限额内,支出划分为经常性支出和大额(专项)支出两部分。

     

    经常性支出指每月发生的相对固定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车辆燃油费等。

     

    大额(专项)支出指非经常性支出3万元(含3万元)以上或同一事项累计支出超过3万元的。

     

    经常性支出直接按程序审批核销;大额(专项)支出需提交

     

    本单位班子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履行支出程序,超过10万元的,本单位班子会审议通过提交至局党组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履行支出程序。

     

    (二)报销程序:经办人签字→会计审核→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财务科负责人复审→财务主管领导审批。

     

    (三)几项主要支出的具体要求:

     

    1.专项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各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务必符合相关规定,做好绩效管理工作,禁止挪用、挤占等事情发生。

     

    2.差旅费管理   严格执行《朝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朝委办发〔2014〕17号)和《转发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朝财行〔2017〕308号),工作人员在公出前填制“出差审批单”,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批后出差。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15日,最长不超过30日,持“出差审批单”及相关正式文件和票据到财务科核销。

     

    3.会议费管理  严格执行《关于公布2019年-2020年朝阳市市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的通知》(朝财行〔2019〕116号),控制会议数量及规模,按照会议类别需求,选择符合条件的会议定点场所召开会议。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提供的原始明细单据。

     

    4.维修费管理  严格执行《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采[2020]272号)文件,超过30万元以上履行政府采购程序,30万元以下参照政府采购程序,不得以会议形式代替询价采购。

     

    5. 公务接待费管理  严格执行《朝阳市市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朝委办〔2014〕24号),确因工作需要,提前报请市财务局审核通过后方可接待。

     

    6. 车辆运行维护费管理  车辆由各单位办公室统一管理,车辆费报销时应提当提供车辆通行费发票及加油站、维修点提供的相关发票和明细清单。

     

    7.食堂支出管理  大厦内食堂由市公路管理处统一管理,各单位办公室按月统计实际就餐人数,月底持市公路处开具的收据及本单位实际就餐人员明细到本单位财务科核销。大厦外食堂管理参照执行。

     

    第四章  预借款项管理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可预借款项是指现金、支票借款。具体指差旅费、培训费、周转备用金借款。借款金额应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并在前一个工作日通知财务科。

     

    第九条  借款时由经办人、本科室领导签字,报财务主管领导审批。个人借款不得超过10000元,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  经办人应及时核销借款,如有欠款未结清或报销手续不符合规定,财务科不受理结算及办理新的借款。

     

    第十一条  财务科按照 “一年多清、年底必清”要求,及时清理个人借款,杜绝个人长期借用公款。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二条  在办理支出付款业务的同时,必须索取合法的报销票据(不得以普通收款收据和自制清单形式代替行政事业单位往来专用收据和正规发票),及时到本单位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对未取得发票而需先付款的,由经办人按规定先办理借款手续,并及时办理结算。

     

    (一)原始票据上的日期、付款单位、支出项目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开票人、收款印章等内容必须齐全、规范。

     

    (二)原始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票据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经涂改、挖补和字迹不清的票据不予报销。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票据,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原始票据和报销单上的大写金额应顶格书写,前面不得留有空白。

     

    (四)转帐支票必须填写收款单位全称、金额及用途,不允许开空白转帐支票。

     

    (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入帐的原始票据及明细资料要真实、准确、合法,禁止“白条子”和假发票入帐。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实物日常管理由各单位具体负责资产管理科室负责,局机关由办公室负责,购置固定资产后应及时分类登记入账,一年至少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各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应填报《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报本单位财务科,由财务科按规定权限上报审批后,方可处置,对清查中清理出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需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处理。

     

    第七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采[2020]272号)文件,凡属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一律不得自行采购,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须报本单位财务科,经局财务科审核、主管部门领导签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统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后,方可履行支付手续。

     

    第八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  公务卡使用范围为:差旅费、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维修(护)费、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职工保险、职业年金和应缴税费缴费等。其中差旅费和日常办公用品零星购买支出,凡按要求使用公务卡支付的,均需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后,及时凭发票和POS机打印的消费凭条(本人签字联)及消费明细到本单位财务科办理报销业务。

     

    第九章   其他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杜绝任何单位私设“小金库”。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凡没有文件和政策依据的项目一律不得支出。旅游景区、娱乐场所的费用和执法以外的出租车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大额现金支出。单笔支出超过1000元的,不允许使用现金支付,应以转帐或者公务卡(支票、汇款)形式支付。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可结合本年度工作任务和内审工作计划,对局直属各单位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拨付的各类资金以及需上缴国库后由财政拨付的资金管理,非财政拨款资金管理由各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自行制定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于朝阳市交通运输局及局直各单位,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