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现将《朝阳市交通运输行业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12日
朝阳市交通运输行业城镇燃气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交通运输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按照《朝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朝阳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朝安委发[2023]9号)和《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交通运输行业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交安委发[2023]12号)要求,结合9月1日、9日市燃气安全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在前期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把交通运输行业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开展起底式、无死角、全覆盖、揭盖子的排查整治,全链条整治交通运输行业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危害燃气安全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朝阳市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营造安全稳定的交通运输环境。
(二)工作目标。利用3个月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交通运输行业城镇燃气全链条安全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强化承运燃气车辆罐体的起底式排查工作;11月底前,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再利用半年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构建交通运输行业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突出问题集中攻坚
1.全面排查燃气道路运输相关资质资格。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执法队要集中排查承运燃气的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运输车辆营运资质及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情况,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情况,确保资质资格有效,并及时更新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台账。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要求,重点核查承运燃气的运输车辆、企业停车场地、从业人员等是否符合许可条件,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车辆和人员从事燃气道路运输经营。对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2.排查整治燃气非法道路运输行为。各单位要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深入燃气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周边道路等关键区域,通过明查暗访、专项督查等形式,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会同住建、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大对燃气道路运输重点区域、关键部位、重点人员的检查频次和力度,严肃查处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燃气道路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非法从事瓶装液化气道路运输行为整治,要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联合惩戒等。
3.排查整治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各单位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按要求配备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专职监控人员,及时发现、纠正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存在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等行为逃避监管的,以及未履行动态监控职责等行为的驾驶员和道路运输经营者,要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局将借助全省联网联控系统,调取全市涉燃气运输企业、车辆违法违规报警数据,定期下发通报。
4.排查整治使用不合规罐式车辆罐体承运燃气行为。各单位要强化对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承运燃气的排查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燃气罐式车辆运输安全。
5.开展作风问题整治。整治燃气安全隐患排查中“重留痕、轻实效”、文件在机关“打转转”、检查浮于表面、发现不了问题等形式主义问题;缺乏主动服务企业精神、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诿扯皮、回避矛盾等官僚主义问题;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责任落实不实不细、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
6.持续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执法队充分发挥行业资源优势,利用客运站、出租车、公交车LED显示屏以及各类媒体宣传燃气非法运输行为的社会危害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和举报非法运输燃气线索,宣传正面典型和经验做法,曝光非法运输行为,强化警示震慑作用,形成“人人讲安全”的社会氛围。
三、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9月至11月)。按照《朝阳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辽宁省交通运输行业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交通运输行业城镇燃气安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9月15日前,依托“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系统”完成全市13家涉燃气运输企业的排查巡查。建立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化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同时要理清职责,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并强化部门协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定期上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深入剖析交通运输行业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持续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交通运输行业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相关要求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紧跟当前形势,在各级地方政府、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执法力量,加大对燃气道路运输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情节严重的,要从严从重处罚。全力支持交通系统燃气专班工作,根据市燃气安全整治工作专班要求,各单位要于每日15时前上报相关企业检查累计情况及执法检查累计次数,每月14日前向市局上报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附件1相关信息。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9月14日前,将本地区交通运输行业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见附件2)报送至市局安全科。
联系人:于伟东,联系电话:2614760
附件1:燃气道路运输安全整治信息统计表
附件2:交通运输行业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