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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朝交发〔2023〕112号关于印发《朝阳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电动化发展项目补贴资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3-09-18来源: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现将《朝阳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电动化发展项目补贴资金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朝阳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8日

    (主动公开)

     

    朝阳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电动化发展项目补贴资金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朝阳市出租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车)行业电动化发展,依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辽交财审发〔2022〕40号)、《朝阳市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朝交发〔2022〕67号),结合朝阳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用途、原则、时间周期和职责划分

     

    第二条 本《细则》新能源出租车主要指纯电动力或油电混合动力车辆。资金来源于省拨付出租车电动化发展奖励补贴,每年具体金额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下达,补贴额度以省专项资金总额为限。主要用于新能源出租车更新、运营补贴、专用充电桩运营补贴、运营服务动态监测项目补贴。

     

    第三条 遵循优先出租车更新、运营、专用充电桩运营补贴,运营服务动态监测项目补贴根据资金使用情况统筹确定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十四五”期间朝阳市出租车电动化发展项目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双塔区、龙城区)、县(市)交通运输部门上报出租车电动化年度发展计划,负责补贴资金申报材料汇总、审核、报送、发放和管理工作,同时做好新能源出租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补贴资金的统筹、分配、复核工作。

     

    第三章 项目补贴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

     

    第六条 出租车电动化更新补贴

     

    (一)补贴条件

    2025年12月31日前,更换为新能源车辆。购置的新能源车辆为出厂新车,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型,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

     

    具有本市机动车号牌的三厢五座乘用车辆,喷涂规定的车身颜色和标识,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安装符合规定的智能顶灯设备,能显示空车、暂停等营运状态的标志,车载终端监控、机打发票计程计价设备接入交通运输部门出租车运营监管平台。

     

    (二)补贴标准

     

    以车辆购置发票日期为准,“十四五”期间(2021至2025年)全市范围内更换为新能源车辆,一次性补贴3万元/辆,其中:前300辆一次性增加补贴5000元/辆,当300辆满额日出现同一日期购置的超额车辆,列入此范围计算补贴,逾期申报不享受该补贴政策。已申领补贴的车辆,在8年运营期内更换车辆或变更经营者的,不再重复享受补贴。

     

    (三)申报材料

     

    1.表1 《县(市)区年度出租车电动化新购置补贴明细表》。

     

    2.表3 《出租车保险明细表》。

     

    3.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出租车道路运输证、车辆保险年度保单。

     

    第七条 新能源出租车运营补贴

     

    (一)补贴条件

     

    无对行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行为,无重大安全隐患;一个年度内,车辆因经营服务质量被投诉并查证属实不超过3次;车辆正常参加承运人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二)补贴标准

     

    从运营期起始日起算,按照每月500元/辆给予补贴,运营首月不足15天的,当月不列入补贴范围。

     

    (三)申报材料

     

    1.表2 《县(市)区年度电动化出租车运营补贴明细表》。

     

    2.表3 《出租车保险明细表》。

     

    3.出租车道路运输证、行驶证、车辆属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营运里程和时段台账。

     

    第八条 新能源出租汽车专用充电桩运营补贴

     

    (一)补贴条件

     

    出租车运营企业2021年1月1日后,在出租车夜间停靠地、运营集中地、符合条件的变电站和加油站、机场与火车站停车场附近等开放区域新建的充电桩。主要用于新能源出租汽车充电使用,单桩充电功率≥40KW。全市充电桩建设600个,市区200个,每县(市)80个。对已纳入省、市补助预算停车场的充电桩不予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照充电桩建设完毕,投入运营日期起算,年运营不低于10个月,每运营一年,单桩给予补贴2400元。运营首年,不足10个月的,每运营一个月,单桩给予补贴200元,运营首月不足15天的,当月不列入补贴范围,停止运营的,补贴随即终止。

     

    (三)申报材料

     

    1.表4 《出租汽车电动化充电桩运营补贴申请表》。

     

    2.表5 《县(市)区年度出租汽车电动化充电桩运营补贴汇总表》。

     

    3.购置安装合同、充电桩现场图片、第三方审查报告。

     

    第九条 运营服务动态监测项目补贴

     

    (一)补贴条件

        

    全市范围内,旨在提升出租车运营服务动态监测信息化项目建设与运维(含软件与硬件)。项目必要性充分,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已完成。

     

    (二)补贴标准

     

    具体补贴金额在“十四五”期末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统筹确定。

     

    (三)申报材料

     

    省、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文件和工作决议等,项目招投标文件、采购、施工、服务合同等,如施工建设需提供竣工报告。

     

    第四章 申报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 申报的补贴资金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申报项目属于补贴资金支持范围,不得跨范围申报。

     

    2.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项补贴资金,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如已向其他部门申请并取得补贴资金,则不允许再申请本《细则》补贴资金。

     

    3.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补贴资金。

     

    4.申报补贴资金的单位须及时准确地将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车辆申报材料准备充分。因出现漏报、逾期申报、材料提供不准确、不及时导致车辆无法享受补贴政策的,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全市范围内,前300辆更换新能源出租车(含300辆满额日出现同一日期购置的超额车辆)补贴资金含自行安装规定标准的车载终端监控、机打发票计程计价设备经费。未按规定设备标准更换的车辆,在当年运营补贴中按相应标准予以扣除。 

     

    第十二条 申报补贴资金的单位以每年12月31日为结点,以年度为单位,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县(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中表1—表5(见附件)为原件,其它为复印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县(市)交通运输部门留存一份,另一份上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复核。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将申报材料上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后,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将全市新购置新能源车辆进行汇总,按照购置日期顺延排序,确定符合全市前300辆购置补贴的车辆。

     

    第十四条 申报新能源出租汽车专用充电桩运营补贴的单位,以同一日期投入运营的充电桩为一批次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下达补贴资金指标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县(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市交通运输部门要求时限,将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及金额、发放程序等内容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当年下达补贴资金用于上年度出租汽车电动化更新补贴、运营补贴、专用充电桩运营补贴支出,结余或超支部分划转下年度列支。“十四五”期间,按申报时间先后,发放补贴资金达到省补资金总额后,不再予以补贴。

     

    第十七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一经查实追回补贴资金,并永久取消补贴资金申报资格。对虚报瞒报补贴资金申报数据、扩大补贴资金发放范围、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回相应的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申请对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十四五”期间,若国家、省有新政策或政策调整,则本《细则》内相关条款自行废止,按照新政策和调整后政策执行。

     

    附件:1. 表1年度出租车电动化新购置补贴明细表

    2. 表2年度电动化出租车运营补助明细表

    3. 表3出租车保险明细表

    4. 表4出租汽车电动化充电桩运营补贴申请表

    5. 表5县(市)区年度出租汽车电动化充电桩运营补贴汇总表


    附件1:表1 新购置补贴明细表

    附件2:表2运营补贴明细表 (复件)

    附件3:表3出租车保险明细表

    附件4:表4出租车电动化充电桩运营补贴申请表

    附件5:表5年度出租车电动化充电桩运营补贴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