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交通(运输)局(委),邮政管理局,大连、葫芦岛市港口与口岸局:
现将《辽宁省“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邮政管理局
2018年3月15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辽宁省“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入推进 “四好农村路”建设,建立健全督导考评体系,切实推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公路条例》《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办法》及《辽宁省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发展任务,以及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确定的相关任务、目标和主要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考评工作。
第三条 督导考评应遵循科学评价、突出重点、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督导考评原则上分为省、市、县三个等级,并实行逐级督导考评制,省级督导考评对象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市级督导考评对象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县级督导考评对象为乡道、村道的管理单位。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督导考评的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省督导考评工作,制定省级以下督导考评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督导考评工作,推动重点任务完成和政策落实,强化行业管理,提升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水平。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将“四好农村路”建设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第八条 涉及陆岛交通运输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港航管理部门共同开展督导考评工作。
第二章 督导考评内容
第九条 省级督导考评内容侧重制度的制定与落实,兼顾实施效果,以市级层面对国家和省相关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行业管理效果情况等为重点。
第十条 省级督导考评内容包括综合考评以及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方面。
(一)综合考评内容:市级层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农村公路政策和完成发展任务,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制度或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保障发展资金,完善行业发展顶层设计等;
(二)建设考评内容:落实国家“三同时”和“七公开” 等相关规定,推动农村公路建设提高质量、提高安全、提高服务;
(三)管理考评内容:完善机构人员,保护路产路权,路域环境整治等;
(四)养护考评内容:农村公路养护从应急性养护向常态化养护转变,切实做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
(五)运营考评内容:加快完善农村道路运输服务网络, 提升农村客运、货运能力,优化整合运输资源,提升农村寄递服务网络承载能力,促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等;
(六)渡口考评内容:加大农村渡口渡船的更新改造力度,实现2018年底农村摆渡式渡船更新改造率100%;
(七)陆岛运输考评内容:加快陆岛码头、客运站亭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确保陆岛码头合法安全运营,提升陆岛客运站安全管理水平,保障陆岛运输安全畅通;
(八)寄递服务考评内容:邮件投递要直投到建制村的村邮站或其他接收邮件场所,不得进行转接、转投。
第十一条 市级及以下督导考评内容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根据省级督导考评内容、指标、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确定。
第三章 督导考评实施
第十二条 省级督导考评于每年的8-10月进行,对每个市至少督导检查2个县(市、区), 一个县(市、区)由受检市推荐,另一个县(市、区)由省督导考评组随机抽取。每个受检县(市、区)随机抽取不少于两个乡(镇)。
第十三条 省级督导考评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邮政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市、县级督查采取自检、互检、委托第三方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
第十四条 省级督导采取集中督查、专项督查与专业检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一)政策法规制定、制度落实、建管养运相关内业资料等指标考评,采取查阅文件档案、座谈调研和询问调查等方法;
(二)建设、养护工程质量及日常养护工作开展情况等指标考评,采取实地调研的方法,每类工程和日常养护路线随机抽取1-2项;
(三)县乡公路安全隐患治理率、农村客运站亭乡镇覆盖率等指标考评,采取数据核算的方法,数据量较大的指标可采取抽样数据核算的方法;
(四)路域环境及超限治理等指标考评,采取实地检查的方法,随机抽取1-2条路线;
(五)路况水平指标考评以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重点检查各市农村公路优良路率目标完成情况。抽检频率县道20%乡道、村道分别为5%;
(六)专项督查每年开展1-2次。
第十五条 市、县级督导考评应当参照省级督导考评方法,采取灵活多样、简单易行的检查方法,准确、客观地反映农村公路工作成效。
市级路况水平检查以县道、乡道为主,兼顾村道,抽检频率县道30%、乡道20%、村道10%。
县级路况水平检查以县道、乡道为主,兼顾村道,抽检频率乡道50%、村道30%。
鼓励各地区采取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配合人工检测的方法对农村公路路况水平实施检测,保证检查数据客观、准确。
第十六条 省级督导考评实行百分制缺陷扣减法,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级。85分以上为优秀,70-85分为良好,60-70分为一般。
市、县级督导考评评分方法及评价等级分别由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章 督导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督导考评结果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审定后,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通报。
(一)省级督导考评结果由省交通运输厅和省邮政管理局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抄报交通运输部、省人民政府,抄送各市人民政府;
(二)市级督导考评结果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抄报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
(三)县级督导考评结果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县级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乡道、村道的管养单位通报,并抄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省督导考评结果公布后,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省反馈督导考评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省根据督导考评情况,对先进地区通报表扬,并在项目和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对农村地区直接通邮工作完成较好的地区,在年终对地方邮政公司负责人邮政服务质量考核中适当加分。
对落后地区通报批评,下达期限整改通知书,并在项目和资金安排等方面适度收紧或者暂停,切实落实农村公路工作责任。
第二十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奖惩措施,建立健全督导考评结果和投资挂钩的奖惩机制,充分发挥上级资金的杠杆作用。
第二十一条 对在农村公路督导考评中瞒报、谎报相关资料的单位除从重扣分外,应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