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
随着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事业单位改革的稳步推进,原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工程的计划编制下达、资金拨付与监管、工程实施与监管发生变化。按照事业单位改革、公路建设养护市场化改革,以及预算资金管理、公路建设养护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工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省级事权
(一)依法规范划分事权。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辽宁省公路条例》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确定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为省级事权。省或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养护需求,省交通运输厅统一规划、编制下达年度建设养护计划。
(二)体现受益,完善支出责任。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需求调整为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分类管理。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投资规模大、复杂程度高的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主要由省及省以上承担支出责任;受益范围以市(县)为主、涉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提高技术等级、绕城路改建、旅游路、产业路等建设工程项目,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养护工程及日常养护原则上主要由省及省以上承担支出责任。
二、落实事业单位改革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决策部署
(三)推进政事分开,理顺政事关系。按照省委《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事业单位改革的决定》要求,强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策、监管等行政职能,将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划归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市场行为等行业监管。
(四)推进管办分离,保障服务供给。发挥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载体作用,推动交通运输行业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为机关提供专业化管理服务。在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过程中,提供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需求分析、技术方案制定、资金安排建议及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等支持保障。
三、落实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项目法人责任制
(五)落实建设养护管理法人责任。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部署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再直接担任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养护管理法人,改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认定交通运输行业事业单位或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承担。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的管理主体和相应责任承担者是建设养护管理法人。项目建设养护管理法人履行建设养护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管理职责。
(六)推行公路工程项目代建制。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养护管理法人专业管理能力不足时,可选择符合项目建设养护管理要求的代建单位承担管理工作。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开展工作,履行合同规定职权,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明确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法人。投资规模大、复杂程度高的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认定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履行建设管理法人职责,并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地方交通运输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代建单位;受益范围以市(县)为主、涉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提高技术等级、绕城路改建、旅游路、产业路等建设工程项目,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管理法人。养护工程项目,认定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履行养护管理法人职责,并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地方交通运输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代建单位。日常养护,认定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履行日常养护管理法人职责,并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地方交通运输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代管单位。地方公路养护单位受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委托承担日常养护工作。
四、落实公路建设养护市场化改革决策部署
(八)培育公路建设养护市场环境。推动市(县)级交通运输行业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不断提升人员设备配置、资质申请升级和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参与能力。培育专业化代建市场,推动公益性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养护管理法人的人员配置、管理能力提升,积累传承建设经验,提高项目管理专业化水平。
(九)完善招投标制。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选择参建单位。鼓励地方交通运输行业设计、施工、监理力量参与投标及承揽工程。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依法纠正招投标中违法行为。坚持信息公开,鼓励社会监督。
五、落实预算资金规范性使用管理规定
(十)规范预算资金使用。按照省级事权,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预算资金纳入省交通运输厅本级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设养护工程项目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经施工养护单位依据工程合同条款计量统计、申报,并经监理审查签认、建设养护管理法人审核确认;日常养护已完成工程经公路养护单位依据养护合同条款计量统计、申报,并经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审核确认,由省交通运输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支付施工养护单位。
六、落实公路建设养护工程程序管理规定
(十一)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程序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及时申请办理环评、规划、土地等前期手续审批,履行设计文件报批、招投标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程序。严格按照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程序要求,组织完成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工程决算、竣工决算审计、档案验收、环保验收等专项工作,加强公路资产管理,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十二)规范养护工程实施流程。严格按照前期决策、工程设计、计划编制、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步骤实施养护工程。以公路技术状况检测、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方案制定为基础,科学确定养护工程项目。强化设计文件、施工交通组织、施工质量和安全、工程验收等重要节点管理,提升公路养护工程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关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工程管理具体制度办法另行制定。既有制度办法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