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省厅制定了《辽宁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2月13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辽宁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已运营高速公路的养护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养护,包括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遵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行业监督管理。
第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做好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养护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日常巡查与检查、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桥涵与隧道专项检查、养护计划管理、日常养护管理、养护工程管理、养护作业现场管理、科技推广应用、技术档案管理与数据报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完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体系。
第五条 高速公路应实行经常性、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处置高速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构造物及附属设施病害和隐患,及时维修和更换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机电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服务设施损坏部件,保证高速公路满足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第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列支足额养护资金,确保高速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环保的养护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重视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在养护中的应用,提升养护科技含量,大力推进机械化养护,不断提升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养护巡查检查
第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高速公路日常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置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等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病害和隐患。
第九条 日常巡查采用观察、目测及人工测量,定性与定量观测相结合方式,巡视外观状况。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日常巡查,安排具有养护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定频率组织巡查。
第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规定,对高速公路路面进行日常检查,掌握路面情况、病害危害程度和趋势,及时排除有损路面的不良因素。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规定,对高速公路桥隧进行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设立长大桥隧、特殊结构桥隧和特别重要桥隧专项巡查和检查资金。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桥隧巡查检查情况和技术状况评定结果,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分类采取不同的养护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科学设置桥隧养护工程师,并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桥隧养护工程师开展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每年应组织桥隧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不少于1次的专业培训,构建人才培养机制,建立稳定、专业的桥隧养护工程师团队。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针对长大桥隧、特殊结构桥隧和特别重要桥隧的自身特点和技术要求,编制养护技术手册,建立桥隧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及时记录检查和养护管理等情况。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统一设置桥隧信息公开牌。中桥、中长隧道及以上应做到“一桥一牌”“一隧一牌”。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名称、路线编号、路线名称、类型、养护单位、管理单位、监管单位、联系电话等主要信息,且做到内容完整、更新及时。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和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修复病害、消除隐患;难以及时修复和解决的,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巡查检查以及应急处置时,发现影响交通安全且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安交管部门;发生公路交通阻断事件时,应按照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
第三章 技术状况监测与养护计划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规定频率开展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科学实施养护工作。其中,高速公路总体技术状况指数(MQI)应大于92、MQI优等路率达到90%以上,平均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应大于92,无中、次、差路段;桥梁、隧道应保持《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良好技术状况,一、二类桥梁比例达到97%以上,及时处置四、五类桥梁、隧道和危险涵洞,消除隐患危险。
高速公路路面、桥涵、隧道技术状况检测结果应在正式出具检测报告后10日内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定期开展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复核评价,每年对全省高速公路路面技术状况(PQI)进行随机抽检,并结合高速公路运行年限、交通量状况和实际运行情况等因素,提出高速公路养护建议意见。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以及养护管理目标,科学编制年度养护计划,安排养护资金。
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应在正式确定后10日内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行业管理需求,设置、完善交通流量调查站点,配备自动化监测设施,做好设施维护、数据上传和应用分析工作。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报表制度,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更新、报送高速公路养护基础数据、检测评定数据、交通流量数据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制度,分析桥梁和隧道技术状况、养护管理及安全运行等情况,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四章 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养护工程。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组织实施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承担单位。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组织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审查,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保证安全。
除应急养护外,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避开重大节假日或交通流量高峰期。养护施工作业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向社会发布公告,并配合公安交管、路政管理等部门做好交通组织,减少车辆通行影响。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制定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安全施工制度,加强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规定,保证养护人员安全和车辆通行安全。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交通安全警示标志。施工标志、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应处于良好状态。养护施工未完成前,不得随意撤除或者改变其位置、扩大或者缩小控制区范围;养护施工完成后,及时清理现场。
第二十九条 在组织危险性养护工程施工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安全论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养护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通过自查、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确保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规模较大和技术复杂的养护工程,可以开展监理咨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大中型项目、技术复杂工程及其他特殊专业工程,应邀请有关单位代表或专家参加。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做好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落实必要的应急抢险人员队伍、设备和养护材料,及时处理雷雨、冰雪等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的通行障碍,修复损毁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长大桥隧、特殊结构桥隧和特别重要桥隧作为保障畅通的重点部位,应单独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誉评价制度,进行定期评价。
第三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做好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绿化工作。
第五章 技术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分类管理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文件、台账、巡查记录、检查记录、交通情况调查数据、路况基础数据、年度养护计划、养护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和验收文件等养护管理信息和文件资料,做到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三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一桥一档”“一隧一档”建立长大桥隧、特殊结构桥隧和特别重要桥隧技术档案,收集归档桥隧基本情况、养护巡查检查记录、技术状况、维修加固以及其他技术档案资料,做到内容完整、更新及时、使用方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依据职责采取定期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养护作业单位应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高速公路养护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高速公路养护相关法规制度、技术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前期、计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规范化管理情况;
(四)高速公路养护生产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五)高速公路养护的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情况;
(六)其他要求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