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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朝交发[2024]5号关于印发《朝阳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11-12来源: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根据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落实国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交科技发〔2024〕25号),落实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现将《朝阳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朝阳市公安局

    朝阳市财政局               朝阳市商务局

    2024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朝阳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

    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落实国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交科技发〔2024〕25号)文件,做好

     

    全市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老旧营运货车,是指持朝阳籍有效营运证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

     

    第三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比例共担。截至资金下达年度12月底,未用完的资金额度按程序交回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报废更新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县(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全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督导各县(市)交通运输局规范补贴资金申报。负责审核市区并汇总、复核全市申请补贴材料和报废更新报表(附件3、4),与省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对接相关工作,及时报送信息。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属地补贴申请材料,协调属地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审核申请信息,汇总属地申请材料档案、报废更新报表(附件3、4),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市公安局配合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

     

    (三)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下达上级补助资金指标并根据资金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四)市商务局配合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

     

    第三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中重型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分档予以补贴。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上述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附件1)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是指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并购置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营运货车或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是指无报废车辆,仅新购符合《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和《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

     

    第八条  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九条  补贴资金申报

     

    (一)拟申请提前报废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车辆户籍所在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县(市)交通运输局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材料。

     

    1.《朝阳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附件2)。

     

    2.车辆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车辆所有人授权委托书(附件5、6)、车辆所有人有效身份证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车辆所有人提供与个人名称一致的银行卡(一类储蓄卡)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提供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全市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注销前各级交通运输局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和车辆注销后各级交通运输局出具的《营运车辆注销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拟申请更新国六排放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资金的申请人,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必须一致,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全部六项材料外,还应提供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原件与复印件。

     

    (三)拟申请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资金的申请人,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前三项材料外,还应提供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原件与复印件。

     

    第十条 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审核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县(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属地公安局和商务局审核《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信息。

     

    申请人对《朝阳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签字确认后,加盖审核专用章,现场打印两份,一份交给申请人,一份与申请材料存入补贴专用档案备查。

     

    申请人提交材料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要求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补正有关信息,2024 年12月31日前必须审核完毕。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拨付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每月5日前汇总复核全市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材料,确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向市财政局提交补贴资金申请,市交通运输局按集中支付制度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最终收款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按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对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开展自评自查,及时将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2.朝阳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3.朝阳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汇总表

    4.朝阳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明细表

    5.个人授权委托书

    6.单位授权委托书


    附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朝阳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朝阳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汇总表

    朝阳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明细表

    个人授权委托书

    单位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