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公路行业管理,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实际,制定《朝阳市农村公路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21日
朝阳市农村公路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开展好农村公路行业管理和督查检查,根据《辽宁省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指导意见》、《辽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农村公日常养护管理规定》、《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省补助资金“以奖代补”实施方案》、《辽宁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补助资金“以奖代补”实施方案》、《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主要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程管理及日常养护管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排投资、按照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修建、并可纳入统计年报的其它公路参照执行。
其中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县道、二级及以上乡村道、大桥及以上桥梁、隧道工程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其它为一般农村公路建设工程。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组织保障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质量、安全负责,落实工作及资金保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设置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公益性岗位等。及时处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保证农村公路畅通。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行业管理及统筹组织工作。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业务指导及技术服务等工作,并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和有关工作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督导检查等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监督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依据县级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组织保障
第七条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设立总路长、县域路长、乡域路长和村域路长四级管理体系。实行各级路长对总路长负责、下级路长对上级路长负责责任分工制度。
第八条 总路长是辖区内“四好农村路”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农村公路工作的总调度、总协调。县域路长负责结合本地区农村公路工作,具体组织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模式和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办法。乡域路长负责落实承担农村公路管理职能的乡镇管理机构,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配齐管理和养护人员。村域路长负责组织建立农村公路议事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和上级路长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程管理
前期工作与计划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县为主体、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分类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确保质量、安全适用、生态环保的原则;养护工程遵循安全第一、管理规范、数智赋能、决策科学、优质高效、经济适用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十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本地区建设工程三年滚动项目库,每年三季度更新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各县(市)区项目库,形成市级农村公路三年滚动项目库,每年更新一次并报省厅备案。未列入三年滚动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申报“建议计划”。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三季度,形成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危桥改造工程、安防工程“建议计划”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省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明确各县(市)区资金及对应工程规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选取“建议计划”内的项目实施,不得实施未报入当年“建议计划”的项目。
第十一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数据,按照《辽宁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相关目标要求以及省有关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安排,进行养护需求分析,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
养护工程项目库应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调整每年10月底前完成更新,并逐级报送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原则上,路面养护工程项目库应涵盖所有“次”“差”路段,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应涵盖统计年报中及检测评定发现的所有四、五类桥梁、隧道。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由省按照《辽宁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补助资金“以奖代补”分配细则》直接分配资金及任务目标至各县(市)区,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路况破损程度自行安排实施。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实行备案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安排及实施情况进行事前、事后备案。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每年度3月、6月通过“以奖代补”考核支撑系统进行两批次计划的事前备案,11月以考核支撑系统数据作为事后备案。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计划实施年度的3月和11月底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事前、事后备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厅。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实行项目业主(项目法人)责任制,各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前期手续,承担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法定责任,并严格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制度。
招标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招标工作中,招标人应当落实主体责任,依据国家、省关于招标工作要求,择优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
第十六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应单独招标,一般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可多个项目一并招标。养护应急工程,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各类工程应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拨付等事宜和施工现场主要人员、每月最低出勤天数等具体要求。
设计与变更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单位,遵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政策做好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市、县两级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和时限要求,及时完成初步审查和上报批复工作。
第十九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应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其它工程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经业主审查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请示报告、设计文件、初审意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养护工程及一般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实际情况与施工图设计不符时,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应依据《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时依法依规履行设计变更手续,未经审查批准的农村公路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审查核准,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重大、较大、一般设计变更设计的划分及设计变更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参照《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程施工期间需要紧急抢险的农村公路设计变更,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及时报告审批部门,同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工程实施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应按规定组建机构、配备人员,制定完善的工程管理各项制度。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实行社会化监理,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做好程序控制、工序验收和抽检评定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分别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和开工报告制度,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并审批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双塔区、龙城区境内县级农村公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并审批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
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进场原材料试化验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应组织施工企业科学制定施工计划、合理调配人员设备,切实加强工程进度管理,确保按时完成省进度节点任务。6月底工程进度达到10%,9月底工程进度达到80%,10月底全面完工。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应落实计量支付制度。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经施工单位依据工程合同条款计量统计并申报,监理单位审查签认后,由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审核确认并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资金。
质量安全管控要点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及从业单位应建立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自查等方式保证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制定并落实各项质量安全生产制度,针对薄弱环节加强把控。
第三十一条 市级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市辖区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并指导全市县(市)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县(市)级执法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县两级执法机构依法要求负责监督工程的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对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材料产品及实体质量、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及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等进行监督抽检,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发布和报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工程材料产品及实体质量信息。
第三十三条 市、县两级执法机构对负责监督的工程组织交工质量验证性检测和竣工质量复测,出具交工验收报告。质量核验意见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
人员履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双塔区、龙城区境内县级公路建设、养护工程由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担任项目业主(项目法人),按照《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主要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办法》。
其它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主要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办法》,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农村公路施工现场主要人员履约监督管理细则,并上报市局备案,不断完善机制,强化履约监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制定本辖区农村公路施工现场主要人员履约监督管理细则时,应根据管理需要明确考核对象范围,确定考核起止日期、每月最低出勤天数、退场及请假条件、被考核人员年度履约考核结果和月度考核结果合格标准、申诉流程等考核规则。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工程业主(项目法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主要人员履约管理工作,审核人员身份、资格条件、承担职务等信息,受理人员变更、休假、撤场、停(复)工等事项,督促参建单位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监管平台。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参建单位负责本单位现场主要人员履约管理工作,按项目管理要求真实、合规、准确、及时在监管平台录入用于识别人员身份、职称、执业资格等各项关键信息。
工程验收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完工后,应按照《辽宁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应实行交工、竣工两阶段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其中重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县道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它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一般按一阶段验收执行,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双塔区、龙城区境内县级公路养护工程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十八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应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方可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组织部门自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养护工程一般应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应设定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重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保修期为 2至3 年,一般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保修期为 1至2年,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具体期限由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自工程验收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可以从项目资金中预留或者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预留或者缴纳比例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章 日常养护
日常养护要求
第四十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日常巡查频次,并同步做好路面路肩、边坡绿化、边沟涵洞、桥梁隧道、交安设施等日常保养工作。
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应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日常巡查人员无法处理的,应进行上报。
日常巡查发现重度病害、突发性事件、灾情、险情等,应及时报告;当影响通行安全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对行人及车辆进行提示、警示。
公路防灾及突发应急处置
第四十一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农村公路应急养护项目的审核认定,并参照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应急养护项目实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及工作安排,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做好材料、机械设备及资金保障,落实信息报告制度,预先制定好临时交通组织方案和抢险工程措施,定期就防汛抢通、除雪防滑等公路突发事件开展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大的灾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灾情,并及时启动预案,组织人力、物力、按照先通后畅的原则及时抢修。
第四十三条 雨季期间,要随时关注天气状况,明确防汛重点,认真开展检查和巡查,及时排除水毁隐患。对因水毁导致路面坍塌、边坡损坏、植被倒伏等影响车辆通行的,应进行记录、处理,保证公路正常通行。对影响通行安全或丧失服务功能的,应立即上报,并设置清晰、醒目的警示物。
第四十四条 冬季期间,要按照“先县道、后乡村道,先主线、后支线”的原则,及时有序除雪防滑,岭道、弯道、坡道要求及时撒铺防滑料,保障车辆通行。
第四十五条 农村公路发生地质灾害、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时,养护作业人员发现后应立即上报,并设置提示、警示设施。
安全作业
第四十六条 养护作业应设置安全作业标志,制定安全保障
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上路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第四十七条 养护作业应按现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群众性养护作业人员参与养护作业工作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特殊路段和特殊气象条件下的养护作业,必须接受安全教育。
第四十八条 养护作业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穿戴有反光标志的工作服装。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内业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养护内业资料,做到业务档案齐全、上墙图表规范、统计资料完整,报表及时准确,并逐步实现内业资料数字化管理。
第五十条 按照“一路一档”原则,逐条路线建立农村公路路况档案。包括:路线基本状况(修建年限、路面类型、结构、维修状况、使用情况)、附属工程(桥梁、涵洞状况)及沿线设施、绿化、路面技术状况评定、维修历史记录(实施大中修的状况)等。
第五章 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五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及施工企业应遵照省、市关于根治欠薪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严格落实实名制、分账制、银行代发制,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知牌(留存照片备查),项目部设置劳资专员(留存任命文件备查),由劳资专员负责劳动合同、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要有签名和手印)等内业资料的编制、整理和归档备查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省欠薪预警信息平台,做到数据实时更新、预警信息及时处理。
根治欠薪工作具体要求、资料样表和参考文本参照《朝阳市在建工程项目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指引》。
第六章 施工、设计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第五十二条 依据交通运输厅《辽宁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和《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市级交通运输主管负责指导所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收集、汇总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信用评价信息;按要求及时在“信用系统”中报送相关评价信息并向省交通运输厅书面上报本市年度信用评价信息汇总情况。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法人,于项目设计、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报送项目信息、标段信息和中标单位信息;负责收集、汇总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相关县级评价主体生成的信用评价信息;按要求及时(于当年12月30日前)向所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本县(市)区相关信用评价信息。
第五十三条 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程序是监理企业自评、项目业主单位初评、项目县级执法机构复评,市级交通执法机构收集、汇总并报省。
第七章 示范创建
第五十四条 维护并保持好“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成果,按省、市工作部署,有序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同时按照《辽宁省美丽农村路创建行动方案》文件要求,做好示范路创建储备,积极开展美丽农村路创建工作。
第五十五条 美丽农村路要逐条路线制定创建方案,明确创建主题和工作亮点,并按相关要求全面完成创建任务,形成创建经验材料和视频材料。视频要全线录制,要清晰展现创建成果,视频录制车辆行驶速度以30公里/小时为宜。美丽农村路要采取综合技术措施对全线安全隐患进行整治,确保安全生命防护设施齐全;要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绿”的原则完善绿化,原则上不应有绿化空白段;对沿线杂乱的现象要进行整治,达到统一、清洁、整齐的效果;要形式多样的实施路田分家、路宅分家,确保创建成效。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五十六条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辽宁省农村公路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农村公路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农村公路资金使用情况应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审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十七条 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意见自2025年5月23日起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意见由朝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