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的规定,经核查, 朝阳鞍锰实业有限公司、朝阳丰源运输有限公司等102家普货运输企业(含货运个体经营业户)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有效期已届满,且未按照规定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朝阳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延续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现依法予以注销企业所属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许可证下的《道路运输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相关企业负责人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朝阳市交通运输局提交书面申诉(联系电话:0421-2990156)。
特此公告
附:1、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普货运输企业(含货运个体经营业户)明细
2、 注销《道路运输证》普货运输营运车辆明细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3
附件1-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普货运输企业(含货运个体经营业户)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