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加强行业安全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现依法对以下未履行法定义务的道路货物运输个体户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二、经核查,杨德昌、张海莹等39名普货运输个体户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其车辆配发的《道路运输证》有效期已届满,且未按照规定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朝阳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延续申请,已不具备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应予以注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相关个体户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个体户如有需求,可前往朝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政务服务大厅,为名下正常营运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申请过户和转籍业务。公告期截止后,将对上述个体户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其名下车辆《道路运输证》。被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个体户严禁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若继续经营,将按“无证经营”依法查处。(联系电话:0421-2990156)
特此公告
附件:1、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货运业户明细表
2、注销《道路运输证》车辆明细表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14日
附件2:注销《道路运输证》车辆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