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运政系统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加强行业安全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拟对以下未履行法定义务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及个体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所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进行注销。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二、经核查,朝阳柴油机曲轴有限公司等1954家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个体户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所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有效期已届满,且未按照规定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朝阳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延续申请,已不具备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应予以注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请相关运输企业/个体户将拟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交回我局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运输企业/个体户有需求,可前往朝阳市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中心(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文渊路与中兴街交叉路口处龙运机动检测院内),为名下正常营运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申请过户和转籍业务。
公告期截止后,将对上述运输企业/个体户依法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其名下车辆《道路运输证》。被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个体户严禁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若继续经营,将按“无证经营”依法查处。(联系电话:0421-2990156)
特此公告
附件:《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及个体户名单》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