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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朝阳市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6-08-03来源: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朝交法规[2026]59号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直各单位:

    按照《辽宁省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辽交执监函〔2026〕113号)及省交通运输厅、市司法局工作要求,市局制定《朝阳市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检查标准》中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附件:《朝阳市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朝阳市交通运输

    2026年729



    附件

     


    朝阳市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目  录

    1.对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1

    2.对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5

    3.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运营者的行政检查 7

    4.对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10

    5.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12

    6.对道路运输货运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14

    7.对道路运输货运站场经营者、货运源头单位的行政检查 17

    8.对道路危险货物(含放射性)运输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19

    9.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23

    10.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26

    11.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28

    12.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30

    13.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31

    14.对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及管理单位的行政检查 32

    15.对公路工程建设程序与建设市场的行政检查 33

    16.对水运工程建设程序与建设市场的行政检查 39

    17.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44

    18.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52

    19.对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60

    20.对地方铁路运输安全的行政检查 62

    21.防治船舶污染应急防备和处置的监督检查 63




    1.对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检查对象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者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1.▲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项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2.▲是否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3.▲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三项
    4.▲是否存在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四项
    5.是否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6.提供定制客运网络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是否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等有关手续《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检查内容二:人员管理
    7.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是否取得从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六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十六条
    检查内容三:车辆管理
    8.▲是否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且客车未擅自改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9.车辆是否取得道路运输证,且不存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情形《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七条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10.是否按照“一车一档”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档案内容是否齐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11.车辆是否按要求进行维护、检测,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12.从事道路运输的客运车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装置营业标志,是否装置统一的线路牌《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检查内容四:动态监控
    13.是否足额配备了专职的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14.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且监控平台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并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15.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是否不低于90%《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16.企业正在运营的车辆是否均已上线,是否存在卫星定位装置故障但仍在运营的车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17.▲企业车辆是否存在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等行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18.是否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检查内容五:经营行为
    19.客运班车是否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是否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20.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是否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21.是否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22.是否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23.班车客运是否与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十八条
    24.班车客运经营者是否为定制客运车辆随车配备便捷式安检设备,并由驾驶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旅客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25.定制客运网络平台是否建立班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车辆档案,并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并受班车客运经营者合法聘用,车辆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26.定制客运网络平台发布信息是否与实际提供服务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一致,如实向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业务数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
    27.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是否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八条《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28.客运包车是否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是否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是否存在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情况《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9.是否存在客运班车擅自停班、旅游客车沿途揽客、超过车辆核定的载客人数载客、丢站甩客、绕行揽客和强行拉客、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情况《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二项
    检查内容六:安全管理
    30.是否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九十六条
    31.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一百零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32.是否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和第五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检查内容六:质量信誉
    33.质量信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条、第四条、第七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条
    说明:对道路运输客运经营安全存在严重影响的需要反复开展检查的事项为必查项,标注为▲


    2.对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检查对象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者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1.是否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2.是否存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3.是否存在超越许可事项,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4.是否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
    检查内容二:经营行为
    5.是否存在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七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6.▲是否允许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及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
    7.是否改变客运站基本用途和服务功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
    8.是否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9.设立的停靠点是否按照规定备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10.是否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11.▲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九十八条
    12.行包托运是否实名制托运,是否进行安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第八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13.需要终止经营的,是否有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检查内容二:安全管理
    14.是否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15.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16.是否按照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
    17.是否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18.是否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检查内容三:质量信誉
    19.质量信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条、第四条、第七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条
    说明:对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安全存在严重影响的需要反复开展检查的事项为必查项,标注为▲


    3.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运营者的行政检查

    检查对象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运营者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1.承担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企业是否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2.是否将其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给他人运营《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检查内容二:人员管理
    3.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如有)等重点岗位人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规定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4.是否关注重点岗位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对重点岗位人员定期组织体检,加强心理疏导,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重点岗位人员身体、心理状况或者行为异常导致运营安全事故发生《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检查内容三:运营服务
    5.是否遵守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6.是否按照规定配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置车辆运营服务标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7.是否公开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发车间隔、票价等信息《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8.是否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9.是否擅自中断运营服务《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10.因特殊原因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暂时中断运营服务,是否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11.是否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终止运营服务《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检查内容四:安全管理
    12.是否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13.是否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14.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15.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八条
    16.是否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按照计划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二条
    17.是否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并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保证安全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18.是否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19.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第八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20.是否建立健全并实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和第五项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八条




    4.对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检查对象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1.是否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四十五条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检查内容二:人员管理
    2.聘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是否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按规定办理了注册手续《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3.是否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了继续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检查内容三:车辆管理
    4.车辆是否取得道路运输证,且不存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情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三项
    检查内容四:经营行为
    5.是否按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6.是否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7.是否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8.是否及时纠正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9.是否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10.是否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四项、第十五条
    11.是否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12.巡游出租车辆是否安装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
    13.巡游出租车辆是否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
    14.是否在非出租汽车上设置出租汽车顶灯、待租、计程计价设备等营运设施、标志《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检查内容五:服务质量信誉
    15.服务质量信誉情况《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5.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检查对象网约车平台经营者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1.▲是否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
    检查内容二:人员管理
    2.是否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是否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检查内容三:车辆管理
    3.是否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是否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检查内容四:经营行为
    4.是否有按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记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5.是否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6.是否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7.是否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技术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培训教育、服务评价、投诉处理等制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8.是否履行运营服务标准,未存在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9.是否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10.是否对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检查内容五:服务质量信誉
    11.服务质量信誉情况《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说明:对出租汽车客运安全存在严重影响的需要反复开展检查的事项为必查项,标注为▲


    6.对道路运输货运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检查对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1.是否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一条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2.是否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二条
    检查内容二:人员管理
    3.参加货运经营的驾驶员是否取得从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
    4.从业人员是否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是否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是否超过4个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
    5.货运经营者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七条第三、四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检查内容三:车辆管理
    6.车辆是否取得道路运输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7.货运经营者是否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8.车辆是否按照规定每12个月或者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车辆技术等级是否达到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9.是否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0.是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且及时更新、记录详实《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检查内容四:经营行为
    11.是否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十四条
    12.货运经营者承运危险化学品,是否实现对车辆运行的动态监控《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3.是否进入货运站场停车待货《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14.对运输国家和省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物资,货运经营者是否索要并保存货主准运手续《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15.是否明码标价,并在其经营场所和客车内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6.是否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票等票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检查内容五:动态监控(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17.是否按规定配备了专职的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18.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且监控平台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并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9.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中各类违法违规报警信息的核查处理率是否达到90%以上,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20.企业正在运营的车辆是否均已上线,是否存在卫星定位装置故障但仍在运营的车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21.企业是否存在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等行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22.是否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检查内容四:质量信誉
    23.质量信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七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十六条


    8.对道路运输货运站场经营者、货运源头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对象道路运输货运站场经营者、货运源头单位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1.从事站场经营、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是否具备备案条件,并按规定进行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检查内容二:经营行为
    2.是否按规定对运营车辆进行出站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六条
    3.货运站经营者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运营,是否擅自改变货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4.货运站是否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
    5.是否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道路、称重、监控等设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条
    6.货运站是否接纳无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进站场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七十条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7.是否违反规定向货物运输经营者收取费用《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8.对货运源头单位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9.对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是否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的检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10.货运源头单位是否明确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十条
    11.货运源头单位是否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十条
    12.货运源头单位是否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出示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十条
    13.货运源头单位是否按照货运车辆装载要求合法装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单《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
    14.货运源头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装载的登记、统计制度,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十条
    15.货运源头单位是否存在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情形《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16.货运源头单位是否存在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情形《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17.货运源头单位是否存在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情形《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检查内容质量信誉
    18.质量信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七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十六条


    8.对道路危险货物(含放射性)运输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检查对象道路危险货物(含放射性)运输经营者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1.是否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六项
    2.是否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3.是否存在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等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
    4.是否为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检查内容二:人员管理
    5.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是否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项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检查内容三:车辆管理
    6.车辆是否取得道路运输证,且不存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7.实际车辆数量是否仍然具备开业许可要求的最低车辆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
    8.是否具有符合要求的停车场地,并封闭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9.车辆是否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
    10.车辆是否按要求进行维护、检测,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11.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经检验合格且未超出检验有效期《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12.是否定期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有相应检查记录,且保存时限不少于2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三项
    13.运输车辆是否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14.是否按照“一车一档”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档案内容是否齐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检查内容四:动态监控
    15.是否足额配备了专职的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16.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且监控平台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并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
    17.对卫星定系统平台中各类违法违规报警信息的核查处理率是否达到90%以上,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18.企业正在运营的车辆是否均已上线,是否存在卫星定位装置故障但仍在运营的车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19.企业车辆是否存在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等行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20.是否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检查内容五:安全管理
    21.是否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妥善保存电子运单不少于12个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22.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四项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23.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三目、第五十九条
    24.是否按规定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25.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26.是否规范填写行车日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27.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是否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检查内容六: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者
    28.是否取得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是否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29.抽查从事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明《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二目、第四十条
    30.是否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七十条第二项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检查内容七:质量信誉
    31.质量信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七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十六条


    9.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检查对象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条件)
    (一)国际道路旅客运输
    1.是否取得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2.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3.是否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4.是否存在转让、出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证件等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5.在许可审查过程中,是否存在申请人不符合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第五款
    6.是否存在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经营过程中不再满足经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
    7.是否存在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180日内未履行被许可的事项《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四款
    (二)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8.是否存在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未备案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9.在备案过程中,是否存在申请人不符合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条
    10.是否存在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经营过程中不再满足经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条
    检查内容二:车辆
    11.是否存在外方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不符合我国有关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载质量规定的情形《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中方和外方签署的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协定、议定书等合作文件
    12.是否存在外方国际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中方和外方签署的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协定、议定书等合作文件
    13.是否存在外方国际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情形《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中方和外方签署的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协定、议定书等合作文件
    14.是否存在外方国际道路车辆不具有安全技术检验(以及环保等)合格标志或证明的情形中方和外方签署的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协定、议定书等合作文件
    15.是否存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没有配备要求的灭火器具以及个人防护的装备和设备的情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中方和外方签署的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协定、议定书等合作文件
    检查内容三:证件
    16.是否存在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情形《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中方和外方签署的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协定、议定书等合作文件
    17.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出租、伪造《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情形《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
    18.是否存在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不具有本国国籍识别标志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中方和外方签署的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协定、议定书等合作文件
    19.是否存在我国国际道路运输驾驶员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情形《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0.是否存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持有运输单据和应急指南(安全卡)驾驶员证件与行车许可证不一致情形。中方和外方签署的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协定、议定书等合作文件
    检查内容四:运营行为
    21.是否存在我国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违反规定路线运行的情形《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22.是否存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23.是否存在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情形《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24.是否存在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25.是否存在外国国际道路运输车辆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情形《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26.是否存在外国国际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27.是否存在我国不定期旅客运输车辆线路一端不在车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情形《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六项


    10.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检查对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1.是否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检查内容二:经营行为
    2.是否将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一项
    3.是否按规定聘用教学人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二项
    4.是否按规定建立教练员档案、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三项
    5.是否在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6.是否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项
    7.是否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教练员档案主要信息和有关统计资料等信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四项
    8.是否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六项
    9.是否按规定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七项
    10.是否按规定开展教练员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第八项
    11.是否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公布考核结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九项
    检查内容三:教学培训
    1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1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组织学员结业考核,向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1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向未参加培训、未完成培训、未参加结业考核或者结业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15.教练员是否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16.教练员是否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17.教练员是否在教学过程中将教学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人员驾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六项
    18.教练员是否在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19.教练员是否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20.教练员是否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检查内容三:质量信誉
    21.质量信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11.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检查对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1.是否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检查内容二:经营行为
    2.是否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开展维修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五十条
    3.是否存在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一条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九条第六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4.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六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五十一条
    5.是否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五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6.是否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7.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8.是否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9.是否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10.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项
    11.是否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六项
    12.是否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七项
    13.是否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八项
    检查内容三:质量信誉
    14.质量信誉情况《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12.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检查对象小微型客车租赁的经营者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1.是否通过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时限超过15天的,是否已办理变更备案《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检查内容二:经营行为
    2.是否明示服务项目、流程、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是否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3.是否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
    4.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是否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并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5.汽车租赁服务经营者是否向承租人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车辆《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6.汽车租赁服务经营者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者事故的车辆,是否及时按照约定提供救援服务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7.是否存在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现象;汽车租赁服务经营者是否存在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等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检查内容二:服务质量信誉
    8.服务质量信誉情况《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3.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对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法律依据
    1.是否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以及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是否及时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是否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4.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5.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6.是否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十条
    7.养护作业时,公路养护人员是否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是否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作业现场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应当设置红色警示信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
    8.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是否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是否修建临时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14.对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及管理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对象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及管理单位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法律依据
    1.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辽宁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的行为;是否存在未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的行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辽宁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是否维护和管理涉路工程设施,并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15.对公路工程建设程序与建设市场的行政检查


    检查对象公路工程建设单位、从业单位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一:建设单位
    1.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是否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建设单位是否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4.建设单位是否配合或拒绝或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
    5.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是否规避招标,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6.建设单位是否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是否齐全,是否规范选择评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五项
    7.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十一条
    8.建设单位是否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9.设计变更审批或上报流程是否规范,设计变更文件是否齐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10.建设单位是否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11.建设单位是否随意压缩建设工期,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12.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是否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拖延和隐瞒《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七十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13.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等有关管理规定;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及时到位;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问题;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账管理;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是否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14.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十一条
    检查内容二:勘察设计单位
    15.勘察设计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是否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是否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16.工程实施中,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17.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工程实施过程中,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
    18.勘察、设计单位是否经项目法人批准,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是否转包或者二次分包《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检查内容三:施工单位
    19.施工单位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在变更设计中弄虚作假的《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20.施工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是否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21.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是否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是否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2.工程实施中,施工单位是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23.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施工设备应当及时到位,以满足工程需要;是否均衡组织生产,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24.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25.施工单位是否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是否与招用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备案;是否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制度和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安全;是否拖欠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检查内容四:监理单位
    26.监理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是否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27.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8.工程实施中,监理单位是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29.公路工程乙级监理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是否及时申请一般事项和重大事项变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检查内容五:公路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检查
    30.公路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立项审批相关条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目录 137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
    31.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审批相关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2.公路建设项目是否满足施工许可相关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33.公路建设项目是否满足竣工验收相关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34.申请人是否满足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相关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35.申请人是否满足公路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许可(行业审查)的条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
    36.申请人是否满足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许可(行业审查)的条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37.申请人是否满足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相关条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38.申请人是否满足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注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
    39.申请人是否满足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注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九条
    说明:1.关于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其他行政检查事项检查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实施。2.关于施工现场主要人员履约和施工分包管理等检查标准未尽事项,按照辽宁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规定执行。


    16.对水运工程建设程序与建设市场的行政检查

    检查对象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从业单位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在取得批准后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是否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十六条
    2.建设单位是否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3.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十四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六条
    4.建设单位是否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条
    5.建设单位(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审批,是否存在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七十六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6.建设单位(项目单位)是否擅自对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7.建设单位(项目单位)是否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一项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十一条
    8.建设单位(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报送项目建设信息《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
    9.代建单位是否在所代建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供应设备或者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10.项目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检查内容二:勘察设计单位
    11.勘察、设计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是否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是否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六十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七条
    12.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13.勘察、设计单位是否经项目单位同意,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分包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14.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二款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十条
    检查内容三:施工单位
    15.施工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是否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是否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七条
    16.施工单位是否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17.施工单位是否经项目单位同意,将非主体、非关键性或者适合专业化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18.与水运建设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后,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以及主要设备,是否未经项目单位同意进行了变更;项目单位同意变更前款规定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的,变更后人员的资格能力及设备主要技术指标是否低于约定的条件《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9.水运建设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业。是否有下列行为:(一)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二)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三)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检查内容四:监理单位
    20.监理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是否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是否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七条
    21.监理单位是否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检查内容五:水运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检查
    22.水运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立项审批相关条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目录 137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
    2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相关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4.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审批相关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七十六条
    25.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满足竣工验收相关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26.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是否满足安全条件审查许可相关条件《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27.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是否满足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许可相关条件《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28.申请人是否满足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相关条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9.申请人是否满足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相关条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30.申请人是否满足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注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九条
    31.申请人是否满足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注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九条
    说明:关于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其他行政检查事项检查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实施。




    17.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检查对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从业单位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法律依据
    检查事项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是否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
    ▲2.建设单位是否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3.建设单位是否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第五十六条第七项
    4.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5.建设单位是否对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6.建设单位是否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问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九条
    7.建设单位交工验收前是否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并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8.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是否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9.建设单位是否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10.建设单位是否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及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厂家《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十二条
    检查事项二:施工单位
    ▲11.施工单位是否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12.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十八条
    ▲13.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是否及时进行返工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14.施工单位是否建立质量责任制,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15.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是否严格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16.施工单位是否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是否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否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17.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施工单位是否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18.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是否上岗作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9.施工单位是否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是否进入下道工序《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20.施工单位是否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21.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是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是否真实、客观、准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检查事项三:监理单位
    22.监理单位是否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23.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4.工程款拨付、交(竣)工验收是否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25.监理工程师是否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6.监理单位是否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27.监理单位是否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28.监理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29.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30.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是否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31.监理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是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是否真实、客观、准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检查事项四:质量检测机构
    ▲32.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项目不合格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检测机构是否及时向负有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33.检测机构是否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二、三项
    ▲34.检测机构是否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伪造检测报告《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35.检测机构是否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质量检测委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检查事项五:勘察、设计单位
    36.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二款《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十条
    37.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是否真实、准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38.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否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39.设计单位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是否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40.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是否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是否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41.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完成后,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参加建设单位或者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和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质量验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检查事项六:从业单位
    42.从业单位和个人是否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项
    43.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44.从业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45.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检查事项七:其他
    46.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开展相关工作
    说明:对工程质量存在严重影响的需要反复开展检查的事项为必查项,标注为▲


    18.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检查对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从业单位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法律依据
    检查事项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是否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
    3.建设单位是否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4.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按规定组织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检查,作出相应风险提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5.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6.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7.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及项目概预算时,是否确定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是否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和建设单位同意后,在项目建设成本中据实列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
    8.建设单位是否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和风险评估情况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告知相关人员紧急避险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检查事项二:施工单位
    ▲9.施工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10.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11.施工单位是否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12.施工单位是否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13.施工单位施工前是否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14.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是否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15.施工单位是否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是否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和报废等管理制度,是否有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现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
    16.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合格从事相关工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17.安管人员是否按照考核合格证书明确的工程领域、岗位类型从事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18.施工单位是否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将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19.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是否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20.作业人员是否遵守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21.施工单位是否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自行设计、组装或者改装的施工挂(吊)篮、移动模架等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22.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是否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23.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是否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4.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25.施工单位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26.施工单位是否因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27.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职工参与的工作机制,对隐患排查、登记、治理等全过程闭合管理情况予以记录和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四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28.是否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29.施工单位是否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组织专家对需要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
    30.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31.施工单位是否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32.施工单位是否推进本企业承接项目的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自查自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33.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是否迅速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应当妥善保护现场、有关证据《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34.施工单位是否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35.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36.施工单位是否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37.施工单位是否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火、用电的重点部位及爆破作业各环节加强消防安全检查《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38.施工单位是否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39.施工单位是否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40.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分级交底制度,明确安全技术分级交底的原则、内容、方法及确认手续;分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是否按规定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41.施工单位是否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和风险评估情况制定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演练;是否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工程现场兼职的、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42.施工单位是否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43.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44.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检查事项三:监理单位
    45.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46.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47.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是否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48.监理单位是否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行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49.监理单位是否如实记录安全事故隐患和整改验收情况,对有关文字、影像资料妥善保存《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50.监理单位是否审核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检查事项四: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51.因工程建设等需要,在港口进行的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52.事故调查处置期间,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是否配合事故调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53.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54.出租单位是否向工程施工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55.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是否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56.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是否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57.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是否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58.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是否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5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60.试验检测或者施工监测单位提交的试验检测或者施工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数据出现异常时是否及时向合同委托方报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61.事故发生单位是否依法如实向项目建设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6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
    6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检查事项五:其他
    64.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开展相关安全工作
    说明:对工程安全存在严重影响的需要反复开展检查的事项为必查项,标注为▲





    19.对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检查对象地方铁路建设单位、从业单位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是否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
    2.建设单位是否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第七十三条
    3.建设单位是否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七项、第七十三条
    4.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检查内容二:施工单位
    5.施工单位是否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6.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7.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是否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是否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8.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9.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是否存在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检查内容三:监理单位
    10.监理单位是否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11.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2.监理单位是否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13.监理单位是否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检查内容四:从业单位
    14.从业单位和个人是否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15.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检查事项五:其他
    16.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开展相关工作
    说明:对工程质量存在严重影响的需要反复开展检查的事项为必查项,标注为▲


    20.对地方铁路运输安全的行政检查

    检查对象地方铁路运输企业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法律依据
    1.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2.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清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考核制度及定期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3.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及隐患排查整改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二条

     


    21  防治船舶污染及安全的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有船单位符合海事监管的船舶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法律依据
    1.船舶是否具备法定证书文书及记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第五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六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是否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3.船员是否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 
    4.船舶是否落实防污染措施。      
     5.是否开展船舶开航前自查。
     6.船舶结构、船舶消防、救生、防污染设施和设备是否按要求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