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职培学校教育行为检查 | 对职培学校开展的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 | 市直3家驾驶员培训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 | 朝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1]106号)第一章第三条、第三章第十条 |
2 | 驾培企业监督检查 | 一、内部组织机构情况。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三、从业人员管理情况。四、教学车辆管理情况。五、设备设施场地管理情况。六、培训质量管理情况" | 市直所辖驾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朝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考核办法》 |
3 | 客运企业监督检查 | 一、车辆技术档案情况。二、从业人员档案情况。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完备。四、安全教育例会落实情况。五、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六、GPS 监控使用情况。七、应急演练与评估。八、安全设施情况等。 | 市直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抽查、查阅档案和各项资料 | 朝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监督考核办法》 |
4 | 客运站监督检查 | 一、各项服务设施是否齐全、好用。二、安全设施是否齐备。三、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四、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五、应急演练与评估、危险品检查仪、宣传牌等是否齐备。六、工作人员着装、站内清洁等其他情况。 | 市直客运站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抽查、查阅档案和各项资料 | 朝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监督考核办法》 |
5 | 危货运输企业监督检查 | 一、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三、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 | 市直危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朝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6 | 出租运输企业监管检查 | 一、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三、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权。 四、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五、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规范内部收费行为,按规定合理收取费用,向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供收费票据。 六、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 七、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八、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出租车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1、现场核查2、每年11月到12月抽查3家企业 | 朝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7 | 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检查 |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九、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 机动车维修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书面检查 | 朝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8 | 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施工企业履约质量、自检体系人员组成、工程施工工艺、工序、实体质量、内业资料、原材料及产品质量的检查。 | 朝阳市国省干线及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监理及施工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朝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9 | 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施工现场特种设备管理、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状况、汛期安全防护及应急物资储、,桥梁工程现场支架脚手架防坍塌、防坠落状况、“平安工地”建设的检查。 | 朝阳市国省干线及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监理及施工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书面、书面检查 | 朝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填表说明:
1、抽查项目。①抽查类别:本部门在“互联网+监管”系统所确认认领的监管事项。②抽查事项:监管事项所包含的行政检查。
2、检查对象:本部门依据职能所确定的监管对象。
3、事项类别: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是指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以及本部门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事项,除此之外均为一般检查事项。
4、检查方式:分为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检查。(部门视实际情况确定)
5、检查主体:实施检查部门。
6、检查依据:明确至条款项即可,无需具体内容。
7、如上级主管部门已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参照上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结合实际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