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严重超载货车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朝阳市交通运输局研究,决定对辽N8565A等2辆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违规车辆作出吊销其《道路运输证》的行政处罚,请涉及车辆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车辆《道路运输证》交至朝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2960222),逾期不交待处罚决定生效后自动作废;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视为你(单位)放弃行政诉讼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1、吊销《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违法明细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