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按照现行省投资政策,采用“因素法”下达,即只下达投资及建设规模,具体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在“三年项目库”内自行安排落实。省计划投资为补贴性质,补贴标准不能突破《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普通公路建设养护投资政策的通知》(辽交规划发[2022]24号)相关要求,不足部分需要县级人民政府配套解决。
按照《辽宁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将按照文件要求积极督促县级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同时要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感谢您对交通工作的支持与关注,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领导签字: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29日